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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个人参保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6个月内仅限使用个人账户,6个月后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个人首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 (二)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续保的;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期间中断缴费不超过3个月续保的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自续保或转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回复:
您好,若停保超过三个月,6个月以后(从参保缴费次月起计算)发生的医疗费用才能按规定享受待遇。6个月内仅限使用个人账户,可用于门诊费用的报销。须在医保生效后凭发票等就诊材料到医保中心结算科报销。
丹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地址:丹阳市人民广场东侧 电话:0511-86517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