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我市部分城镇失业人员实行医保补贴的通知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从2006年起,国家、省、镇江及我市出台或转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文件,文件中规定对失业职工中灵活就业人员实行医疗保险补贴。现将有关医保补贴事项通知如下:
一、 补贴范围和对象:
1、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灵活就业人员医保补贴的范围为:户口在我市且为市属集体企业以上的城镇失业人员。
2、 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的对象为:以个人名义参加医疗保险,且领取过或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职工,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
说明:“4050”人员,即截止2007年底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
二、 医保补贴项目和标准:
1、 补贴项目:基本医疗保险。
2、 补贴标准:缴费基数以当年市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基数为标准,按其50%给予补贴,即在上述时段内医疗保险年补贴标准为:23916元×70%×11%×50%=921元。
三、 办理医保补贴需携带资料:
1、 身份证
2、 再就业优惠证
3、 2010年度缴费收据
丹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二0一一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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