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镇人社函[2012]17号《关于明确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口径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异地转移接续经办口径明确如下:
一、医保关系转出:关系、账户一起转
凭异地医保关系《申请表》、《联系函》,填写《人员变更表》,科室审核,次月生效后,由科室打印出《参保凭证》一式三联,分别由参保人签字,一联科室留存,二联给财务科办理账户转出(异地联系函作附件),三联给参保人。统筹区内(镇江范围内)账户不转,相互认可。
二、医保关系转入:
凭异地《申请表》、《参保凭证》、《变更信息表》等,可以办理医保关系续接手续(必要时电话向转出地医保机构联系和确认)。
单位参保人员到中心基金科(三楼)办理,散户参保人员到中心社保科(一楼大厅)办理,输入本地参保号码(必须已经起保人员)、转出地参保时间和终止时间,同本地最初参保月份相比,计算出补缴基金(根据当年社平工资*0.11/12*补缴月数+8*补缴月数)。
申请人转移的医保缴费起止年月与转入地已有缴费年限有重复的,转移信息录入时应将重复的缴费年月扣除,不能重复计算。
丹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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