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丹阳市财政局
丹阳市卫生局
丹阳市合管办
关于一般诊疗费纳入医保报销范围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机构: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根据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关于一般诊疗费纳入医保报销范围的通知》(镇人社发〔2011〕123号)、《关于调整一般诊疗费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镇人社发〔2011〕216号)以及丹阳市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丹阳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立一般诊疗费项目的通知》(丹价〔2012〕49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将一般诊疗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报销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般诊疗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范围,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80%,个人自付20%。
二、一般诊疗费纳入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报销范围,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报销80%,个人自付20%。
三、一般诊疗费纳入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报销范围,其中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每人次10元收取,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报销80%,个人自付20%;村卫生室、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一般诊疗费参照标准适当下浮(暂按每人次6元收取),报销比例和自付比例相同。
四、未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医疗卫生机构(市人民医院、中医院、第二人民医院、云阳人民医院、市疾控中心、市计划生育指导站、丹阳曙光中西医结合医院等)暂不执行这一政策。
五、本通知自2012年6月1日起执行。
丹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丹阳市财政局
丹阳市卫生局 丹阳市合管办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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