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至法定退休年龄(依据国办发〔1999〕10号文件规定)期间的人员,可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年龄之外的人员,不能参加、补缴、险种转换、外地转入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单位参保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等材料原件、复印件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医保中心申请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要求应保尽保。严禁挂靠行为。单位如实填写单位登记表、花名册(增员表)、关系转移表等,加盖单位公章。附每人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两张一寸彩照、单位工资发放表(加盖单位公章)及参加养老保险花名册(社保中心盖章)。
用人单位职工参保或续保少于10人的,原则上视作个人参保。单位医保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医保中心及时变更信息。
经审核符合参保条件,按规定标准缴费,医保中心建立单位参保档案,出具镇江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据、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职工医疗保险证历等,按期发放丹阳市医疗保险卡。
个人参保
参保人应携带二代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两张一寸彩照申请办理缴费手续。填写丹阳市医疗保险参保单。经审核符合参保条件,按规定标准缴费,医保中心建立个人参保档案,出具镇江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据、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职工医疗保险证历等,按期发放丹阳市医疗保险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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