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市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医疗需求,促进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医疗保险的日常事务。
第三条 女职工生育医疗保险的范围为本市境内的各类机关事业单位。
第四条 女职工生育保险的对象为各关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干部、职工(含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及经人事部门批准的计划内临时工等。
第五条 女职工生育医疗保险的支出范围:参加女职工生育医疗保险的单位,其女职工凡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持有生育证(准生证)生育的生育费用。凡违反省、市计划生育规定的,其所有费用不得列支。
第六条 女职工生育费用支付标准:分娩顺产不超过1200元,难产不超过1600元,7个月以上死胎参照顺产计算。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且领取《独生子女证》(二胎生育凭准生证),由所在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标准,按季填报《丹阳市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医疗保险结算表》并附有出院小结、医院收费收据等有关单据,到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结算。
第八条 女职工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的原则征集。暂按参保单位全部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0.5%征缴,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按季将女职工生育医疗保险基金与医疗保险基金一并托收。
第九条 女职工生育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条各机关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缴纳女职工生育医疗保险费,逾期不缴的按日回收2‰的滞纳金。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医改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从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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