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离休、伤残人员医疗统筹金
和职工医疗保险大病统筹金筹资标准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根据省、镇江市相关文件精神,参照周边地区筹资标准,结合我市医保运行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批准,现对我市离休伤残人员医疗统筹金及职工医疗保险大病统筹金作如下调整:
一、提高离休、伤残人员医疗统筹金。离休人员医疗统筹金由10600元/人年(丹办发[2006]17号)提高到35000元/人年,伤残人员医疗统筹金由9000/人年提高到15000元/人年,由所在单位每年分两次缴纳。
二、提高职工医疗保险大病统筹金。职工医疗保险大病统筹金由96元/人年(丹政发[2002]3号)调整为按社会平均工资总额的0.5%缴纳(2013年为168元/人年),其中个人75%缴纳,单位25%缴纳,个人应缴部分由单位按月从职工工资或退休(职)金中代扣。个人参保对象的大病统筹金则全额由本人负担。
三、本规定从2013年元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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