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合字〔2013〕6号
关于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新生儿参保
政策的补充规定
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新生儿参保工作,根据省有关文件规定,现对我市新生儿参保政策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参保当年度出生的本市籍新生儿,其父母已参加丹阳市或工作所在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的,可凭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及其父母的医疗保险证到市合管办(丹阳市卫生局三楼)办理新生儿参保手续。
二、市合管办审核后对符合参保条件的新生儿按当年度筹资标准收取参保费,并出具合作医疗缴费票据。
三、新生儿家长凭缴费票据和户口薄在五个工作日内到所在镇(区)定点医疗机构合管办进行信息(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家庭地址、联系电话)登记和录入。
四、定点医疗机构于二十个工作日(以信息登记时间为准)内完成参保新生儿合作医疗保险卡的制作,并通知参保家长领取。
五、新生儿出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父母为其办理参保手续的,其出生之日起产生的医药费用全部纳入报销范围。
六、未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参保的新生儿,其参保前及参保后一个月内所发生的医药费用不予报销,参保时间以信息登记时间为准。
七、以后各年度,已参保的新生儿均在所在地村(居)委会按规定筹资时间进行缴费续保。
八、本补充规定由市合管办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丹阳市合管会
2013年7月2日
抄送:市卫生局、财政局、医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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