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合字[2013]5号
关于印发《丹阳市提高农村居民慢性
髓细胞白血病、血友病医疗保障
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农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根据省卫生厅、财政厅、民政厅、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提高农村居民慢性髓细胞白血病、血友病医疗保障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卫农卫〔2012〕13号)、省卫生厅《关于白血病、血友病和艾滋病机会性医疗保障若干问题的批复》(苏卫农卫〔2013〕7号)和《2013年丹阳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调整方案》(丹政发〔2012〕115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3年6月1日起全面提高农村居民慢性髓细胞白血病、血友病医疗保障水平,现将《丹阳市提高农村居民慢性髓细胞白血病、血友病医疗保障水平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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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
2013年6月18日
抄送:市卫生局、财政局、民政局、物价局,市医保中心
丹阳市提高农村居民慢性髓细胞白血病、
血友病医疗保障水平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农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决定在全市开展提高农村居民慢性髓细胞白血病、血友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救治病种及对象
凡第一诊断为慢性髓细胞白血病(ICD-C92.101)或第一诊断为血友病A(ICD-10: D66.X01)的参合患者,纳入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范围。
二、救治医院的选择
开展慢性髓细胞白血病诊断、治疗及评估的医疗机构,均须设有血液科,具备细胞遗传学或分子遗传学检测手段,并配备至少1名相应专业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医务人员,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名单由省卫生厅公布(附件1)。血友病A患者的诊断、治疗应由省确定的血友病定点救治医院承担(附件2)。
慢性髓细胞白血病、血友病A的治疗需要使用一些费用较高、疗效显著且无其他治疗方案可替代的特殊治疗药品
(以下简称“特药”)。特药主要由上述医疗机构中经特药捐赠项目方认可的注册医生开具处方。
市合管办要与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签订定点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名单。签约的医疗机构要按照协议提供救治服务,严格执行医疗技术操作规范,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控制医药费用水平,不断提高救治服务质量和效率。
三、救治程序
(一)病例诊断。能否进入路径并实施救治由签约医疗机构作出病例诊断。
(二)救治审核。对确诊需实施救治的病例,市合管办负责对救治病例进行审核及登记管理。
(三)医疗救治。医患双方要签订重大疾病救治专项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就医管理、补偿政策、违约责任等内容。定点救治医院要遵照原卫生部公布的《慢性髓细胞白血病临床路径(2011年版)》以及《血友病A临床路径(2011年版)》,规范开展医疗救治服务。
四、特药管理
慢性髓细胞白血病、血友病A患者因疾病治疗需要而使
用的特殊治疗药品,确定为特药救助项目。慢性髓细胞白血病患者所用酪氨酸激酶抑制剂以及血友病A患者所用重组人凝血因子ⅷ纳入特邀救助项目进行管理(准入药品见附件3)。
建立特药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凡是纳入我省新农合重大疾病救治的特药价格,由省物价局根据国际主流市场价格、到岸价格及谈判、政府采购等因素审核。省根据疾病种类变化及医疗技术发展情况,建立特药调整机制。
特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注册医师开具,并指导患者填写特药使用申请表(附件4),所在医院负责供药。
对由新农合基金结算的特药费用设立重大疾病救治补偿期,在此期间发生的特药费用由我市新农合基金及参合患者个人共同负担。特药供应企业对救治对象设立无偿供药期,并通过协议医院,为遴选入围的参合患者安全度过重大疾病救治补偿期后无偿供药,直至援助项目规定的退出标准。无偿供药方式可通过有资质的慈善机构实施,具体按照省卫生厅的相关规定执行。
慢性髓细胞白血病患者在签约的定点救治医院接受甲磺酸伊马替尼(商品名:格列卫)、尼洛替尼(商品名:达希纳)治疗的,参与由上海诺华贸易有限公司和中华慈善总会开展的“格列卫/达希纳患者援助项目(GIPAP/TIPAP)共助计划”;根据患者病情需要接受达沙替尼(商品名:施达赛)治疗的,参与由百时美施贵宝(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和中国癌症基金会开展的“施达赛中国患者援助项目”。
血友病A患者(现阶段2—18周岁患者)在签约的定点救治医院开展重组人凝血因子ⅷ(商品名:拜科奇)输注治疗,可以参与由拜耳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与中华慈善总会共同设立的“中华慈善总会拜科奇血友病儿童援助项目”。
五、费用结算
省根据救治病种的标准化诊疗方案,测算并限定相应病种的合理诊疗费用(附件5),对特药按照所定价格实行定额结算并设定年度新农合基金支付限额,超出限额部分的费用,由患者承担。
慢性髓细胞白血病患者初次入院的检查及治疗费用按照丹阳市人民医院、中医院新农合住院报销政策予以结报。其出院后维持治疗阶段使用的特药费用,按照省定特药价格
标准实行定额收付费,新农合支付限额范围内实际发生费用的70%;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患者按照我市医疗救助政策规定给予必要的救助。
对血友病A患者,主要对使用人凝血因子ⅷ和重组人凝血因子ⅷ实行打包收付费,根据不同阶段病情和治疗方式,省确定费用限额,在限定费用标准内,新农合支付实际发生费用的70%,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患者,按照我市医疗救助政策规定给予必要的救助。
对符合救治条件的慢性髓细胞白血病及血友病A患者实行即时结报,其实际补偿额不受新农合以及医疗救助最高补偿封顶线的限制。患者每次治疗或开具药品后,只需缴纳个人自付部分,其余费用由定点医院先行垫付。市合管办应根据救治患者人数,及时与定点医院进行费用结算。
附件:
1、江苏省慢性髓细胞白血病诊疗医院名单
2、江苏省血友病定点救治医院名单
3、江苏省慢性髓细胞白血病和血友病A特药品种名单
4、江苏省慢性髓细胞白血病和血友病A特殊药品使用申请表
5、江苏省慢性髓细胞白血病和血友病A救治费用标准
附件1:
江苏省慢性髓细胞白血病诊疗医院名单
江苏省人民医院*
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南通大学附属医院
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
南京市鼓楼医院*
无锡市第一人民医院
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苏北人民医院
*为我市确定的定点医院
附件2:
江苏省血友病定点救治医院名单
江苏省人民医院*
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
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南通大学附属医院
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
南京市鼓楼医院*
无锡市第三人民医院
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
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
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
苏北人民医院
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
泰州市人民医院
宿迁市人民医院
*为我市确定的定点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