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保险》
待遇标准的通知
丹医管(2014)37号
各科室:
为了进一步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医疗需求,结合本市实际,决定提高我市机关事业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如下:
一、顺产分娩的生育医疗费支付金额标准调整为2400元。
二、难产分娩的生育医疗费支付金额标准调整为4000元。
本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丹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二○一四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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