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法规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来源:丹阳医保网 发布日期: 2014-8-5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保险》

待遇标准的通知

丹医管(201437

各科室:

为了进一步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医疗需求,结合本市实际,决定提高我市机关事业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如下:

一、顺产分娩的生育医疗费支付金额标准调整为2400元。

二、难产分娩的生育医疗费支付金额标准调整为4000元。

本标准自201411日起执行。

 

 

 

丹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二○一四年六月二日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丹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地址:丹阳市人民广场东侧 电话:0511-86517926